作者:邱柏鈞醫師
(本人不是法律專業;文中有關法律部分經中華民國現職司法官看過沒問題。)
我曾在臉書寫下這麼一段話:
一個善良的台灣人,最容易有
前科的原因是:
一、車禍撞傷人
二、當醫生
三、.......
台灣民間非常流行一種手法,叫做
「以刑逼民」。
騎機車的橫衝直撞,與汽車爭道互不相讓,總以為「大車撞小車大車賠!」
行人過馬路闖紅燈、不走行人穿越道,仗著「你敢撞到我你要賠!」
常常有車禍調解時,明明是機車騎士違規在先,卻拿著一份傷害的診斷書,反過來要脅汽車駕駛人要賠償醫療費用,甚至獅子大開口敲竹槓。
這樣的事情,常常聽到。
為什麼這些人可以得逞呢?
因為大家都怕有
「前科」
所以會急著與對方私下和解,希望對方不要提起訴訟。
前科到底是什麼?
前科表就是一份法院的紀錄,記載著你被告了哪些項目?審理的結果等等的「紀錄」。
萬一有前科對於自己會不會有甚麼影響?
只有在量刑上會有差異。如果是累犯,會加重刑責;法官也可能會視情況判比較重。
醫生有必要癥結於「前科」而處處妥協?
答案是
不必!
為什麼?
我開車一向很小心,非常擔心一旦撞到人只能任由對方喊價,我怕自己有前科,偏偏工作又是高風險的醫療產業,萬一被人家提起訴訟,法院看你有「過失傷害」的前科,自己就處在一個非常不利的狀況下了。
但事實
絕非如此!
只有
故意犯才會看前科,
累犯才會加重其刑;不論是車禍不小心撞傷人,或者是醫療工作上有病家告你過失傷害,這些都是「過失」而非「故意」,更何況車禍和醫療事故雖然都是用「過失傷害」來起訴,但兩者風馬牛不相及,檢察官、法官的眼睛是雪亮的,不會因為之前曾經有車禍的過失傷害敗訴「前科」,而導致你之後的案件被加重處分,更不會因此影響到法院對於犯罪事實的審理認定。
絕對不能肇事逃逸
要注意的是:無論如何絕對不可肇事逃逸!因為肇事逃逸屬於「
故意犯」,刑度是一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很多人肇事逃逸的原因是因為他酒駕,但要注意:就算酒駕也不能肇事逃逸,因為肇事逃逸的刑責遠遠超過酒駕啊!
更何況萬一對方真的怎樣了,你肇事逃逸那種心理的罪惡感,可是要跟著你一輩子的!